机构概况

规章制度

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20-04-17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干部,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作用和监督作用,更好地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树立讲责任担当、重改革创新、能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推进学校党委和行政部署安排落实,促进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以及应急管理部党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包括处级干部和科级干部(不包括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实验中心主任)。本办法所称年度考核是指以年度为周期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至次年年初组织开展。

第三条 干部考核基本原则

(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三)全面考核、注重实绩;

(四)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五)事业为上、改进作风。

第四条 学校成立干部考核领导小组,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校领导班子为成员,统一领导全校干部考核工作,研究决定考核中遇到的问题。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牵头负责,党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

各二级党组织成立由党组织书记任组长的科级干部考核组,根据学校文件,负责本单位科级干部考核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贯穿始终突出对上级精神和学校党委工作要点、行政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考核确保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一)二级单位

考核本单位(部门)工作实绩,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和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教学单位重点考核内容:班子建设与科学管理,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含三全育人工作的做法、效果和成绩),科学研究;师资队伍与师德建设;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安全稳定与意识形态工作等内容。

非教学单位重点考核内容:工作成效(含三全育人工作的做法、效果和成绩);制度执行力、改革创新和协调配合、服务基层;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安全稳定与意识形态工作等内容。

(二)干部

考核执行好干部标准,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重点考核:坚守政治立场、态度、纪律,严守道德标准等方面的情况理论学习与政策水平、工作思路、组织协调、推动落实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制度执行力、敬业精神与在管理工作上投入的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任务、创新工作思路等方面的情况;履行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责任情况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党政“一把手”重点考核执行民主集中制、驾驭全局、科学决策、抓班子带队伍、解决重大问题、注重长远建设、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成绩和效果等方面的情况。对副职侧重考核协调配合、主动担当、推动落实、组织实施的态度和效果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总结述职。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单位工作总结报告全年工作并进行个人述职其他干部进行个人述职或书面述职。二级单位年度工作总结由本单位党组织或领导班子集体审定,提前呈报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审阅。所有报告在网上公布并接受监督和测评。各单位依据学校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述职述廉会议作出安排,学校干部考核领导小组视情形派人员参加并做好监督指导。校领导视情形参加联系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的述职述廉会议,近距离观察和了解干部,掌握实际情况。

(二)民主测评。按照知情度、关联度、代表性原则结合实际分层次开展测评工作。

第三章  二级单位年度工作业绩考核

第七条 考核面向所有二级单位,根据单位特点和工作内容分组考核。二级单位分组情况及其主要考核内容如下:

第一组:教学单位(略)。

第二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团委、招生就业处(创新创业学院)、科技管理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高等教育研究所、研究生部、国际合作处(留学生处)、信息化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图书馆(校史馆)等单位。

第三组: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党委宣传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发展中心)、纪委办公室、审计处、工会、财务处、资产管理处、保卫处(保卫部)、后勤服务管理中心等单位。

第四组:基建处、离退休办公室、校报编辑部、兴安苑交流中心、成人教育学院、安全培训部、党校办公室等单位。

第八条 根据工作的相关度、衔接度和配合度,确定考核单位与被考核单位对应关系。

1 考核单位与被考核单位对应关系表

考核单位

被考核单位

第一组

第二组

第三组

第四组

第一组

——

——

第二组

——

——

第三组

第四组

——

——

——

注:“√”代表发生考核与被考核关系;“——”代表不发生考核与被考核关系;“△”代表该组的成员都要接受除自身之外本组所有其他单位的考核。

第九条 考核程序及权重

二级单位业绩年度考核量化得分按百分制,由校领导测评得分(权重20%)和分组别分别测评得分(权重80%)构成。

2年度工作业绩考核权重分配表

考核内容

被考核单位

校领导班子成员

考核单位权重分配

核心业务

工作;

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一组

20%

第二组60%;第三组20%

第二组

20%

第一组60%;第三组20%

第三组

20%

第一至四组所有组成单位,均权重;总权重80%

第四组

20%

第三组80%

第十条 各单位均为二级单位业绩的考核主体和考核对象。作为考核对象,应当按照第五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对照党委工作要点和行政工作部署,全面客观总结年度工作。作为考核主体,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对考核对象的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解决业绩考核的随意化问题;其中的可量化项目,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使考核对象知悉。

第四章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处级干部年度测评主要是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干部综合素质和整体表现进行评价,采用个人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民主测评包括相关领导、本单位教职工、处级干部之间三个层面,权重按表3计算。

3: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得分权重分配表

考核对象

得分构成

权重

处级干部

单位工作业绩量化得分

40%

相关领导

20%

本单位教职工

30%

处级干部之间

10%

第十三条 在“相关领导”测评层面中,对正处级干部测评的领导,包括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对副处级干部测评的领导,包括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和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上述人员按照均权重计算。副处级部门负责人按照正处级干部的要求进行测评。

在“本单位教职工测评”层面中,处级干部的测评范围为:独立设置党委(党总支)的,参加测评人员为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实际参加测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75%为有效;离退办参与测评的人员应不少于30人。由多处室组成党委(党总支)的,以党支部为单位,参加测评人员为本党支部所辖处室全体教职工,实际参加测评的人员不少于75%为有效。

第十四条 在不同单位担任多项职务的处级干部,一般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考核。

跨部门设置的专职党组织书记的单位年度工作业绩得分,取党组织所辖各单位工作业绩平均值。“相关领导”层面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按照均权重的原则进行测评。

新提拔任职或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综合考虑原任职岗位工作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现任职务进行考核。

经学校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或执行其他任务的处级干部,由学校参考接收单位提供的工作鉴定进行考核,一般应尊重接收单位的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本年度内因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其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科级干部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科级干部的考核采用个人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述职述廉报告在网上公布并接受监督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的范围为本单位领导、本单位教职工。

第十六条 本单位领导”指本单位处级干部;“本单位教职工”,指本单位或党支部所在处室全体教职工,实际参加测评的人员不少于75%为有效。支部内处级干部为非本单位科级干部评分时,考评权重与一般工作人员相同。各层面测评的具体权重按表4计算。

4 科级干部年度考核得分权重分配表

考核对象

权重分配

科级干部

本单位领导

50%

1名正职或2名正职

平均分配权重100%

2名正职1名副职

正职平均分配权重80%

副职权重20%

其他情形

正职平均分配权重60%

副职平均分配权重40%

本单位教职工

50%

第六章  考核等次

第十七条 干部年度考核等次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参考测评结果,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年度工作业绩考核按教学单位和机关教辅单位两个序列分别排名。二级单位考核成绩总分在70分及以上的,可评定为合格等次。单位考核成绩总分在70分以下的,应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九条 干部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按四个考核组分别排名。优秀指标按比例分配,总数一般不超过20%。干部年度考核成绩总分在70分及以上的,可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60分及以上、不足70分的,应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总分不足60分的,应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条 处级干部考核优秀者人选,由党委组织部依据考核成绩提出建议。每个教学单位考核优秀者不超过2人,非教学单位考核优秀者不超过1人。同一处室单位有多人考核成绩位于前列的,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在符合条件的人选中提出建议。

科级干部年度考核优秀者建议名单,由二级党组织以科级干部年度考核成绩为重要参考,综合考虑所辖处室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指标数,研究提出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处、科级干部考核优秀者人选建议名单,在提交校党委常委会之前,应征求纪检部门、人事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 二级单位或干部本人在学校重大专项工作中表现出色,或某项工作具有显著特色或重要创新,或推动综合改革取得重要进展,或在某些方面获得重要荣誉,且在年度考核中居于前列,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全部优秀的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干部总人数的25%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干部,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不重视政治思想建设的,主要有:贯彻上级决策部署成效不明显、工作方案照搬照抄、缺乏针对性具体措施的,或未按要求落实干部学习任务,或参加有关理论考试成绩不及格的;

(二)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改革创新意识不强、不敢动真碰硬,安于现状、墨守成规的;

(三)组织能力较弱,学校重点工作安排、年度工作任务完成不好,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

(四)因工作原因或违规违纪被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的,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可能受到纪律责任追究的;

(五)所在单位被问责,或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问责,干部本人负有相应责任的;

(六)所在单位工作业绩考核得分排在相应序列后1/4(含)的处级干部;

(七)当年新提拔的干部任职不足半年的;

(八)不能评定为优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下情形实行“一票否决”,干部年度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

(一)本人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或其他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二)不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领导干部闹无原则纠纷,影响较差的;

(三)不能履行或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因推动重点工作不力或工作失误给学校和本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的;

(四)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作风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大,在师生员工中影响恶劣的;

(五)不遵守请示报告制度,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的,或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六)应当实行“一票否决”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二十四条 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促进担当作为和作风改进。

第二十五条 二级单位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在本序列后1/2(含)的二级单位,一年内不得参加先进处室评选。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二级单位,要研判情形,督促领导班子加强整改;对主要负责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整。

第二十六条 干部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予以表扬鼓励。多次考核优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视情形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限期改进。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考核排名在后5%(含)的处级干部,对其进行约谈,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二十七条 根据干部考核结果等次,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工资津贴及其他奖惩发放。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的任职年限,不计算为晋升薪级工资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八条 纪检部门对考核过程实施监督。支持、鼓励师生员工监督考核工作。校党委将对举报、申诉情况按职权范围及时调查处理。违反考核纪律的,要视其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经认定失实的考核结果无效。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干部考核办法(试行)》(校党字〔2017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