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概况
关于加强和规范政治理论宣讲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政治理论宣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实效性,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根据《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党委讲师团工作的意见》等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政治理论宣讲是学校党委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建立完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统筹落实的宣讲工作机制。组建学校党委政治理论宣讲团(以下简称“宣讲团”),宣讲团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负责落实上级主题宣讲要求和常规宣讲的管理、协调、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做好人员遴选工作。根据不同宣讲主题,在全校范围内遴选组成宣讲队伍,成员相对固定,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宣讲团成员应在具有过硬政治素质、良好道德修养和扎实理论功底的干部职工中遴选产生。
第四条 规范宣讲内容。宣讲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核心内容,要把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讲清楚、讲明白、讲透彻。同时结合高校特点和应急管理办学特色,重点做好高等教育和应急管理重要论述的宣讲工作。
第五条 创新宣讲形式。用好线上线下平台,采取集中宣讲与灵活宣讲相结合的方式,以辅导报告、主题讲座、专题培训等适当形式,既承担上级部署的主题宣讲安排,又高质量完成校党委重点宣讲任务。
第六条 落实课酬标准。宣讲团成员中为专任教师的,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宣讲任务,课酬标准为中级技术职称每学时 400 元,副高级技术职称每学时 500 元,正高级技术职称每学时 600 元。宣讲课酬从学校思政工作经费中支出。
第七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